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,牢固树立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的发展理念,保护和改善声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要求,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,不断加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力度。2017年,共印发185份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规、规章和文件,7个城市首次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,16个省(区)所辖的29个城市完成了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工作。
2017年,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了功能区声环境质量、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和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三项监测工作,共监测79669个点位。全国城市功能区声环境昼间监测总点次达标率为92.0 %,夜间监测总点次达标率为74.0 %。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3.9 dB(A)。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为67.1 dB(A)。
2017年,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共收到涉及环境噪声的投诉55.0万件(占环保投诉总量的42.9 %),办结率为99.7 %。其中,工业噪声类投诉占10.0 %,建筑施工噪声类投诉占46.1 %,社会生活噪声类投诉占39.7 %,交通运输噪声类投诉占4.2 %。
2017年,各级地方政府还开展了环境噪声自动监测、“绿色护考”行动等工作,针对工业噪声、建筑施工噪声、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采取了各项有效措施,为改善声环境质量提供了保障。